
对未来五年中国社会经济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已正式发布,其中有关养老金调整的策略,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十四五”规划中“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合理调整机制”的表述不同,“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向待遇较低群体倾斜”,这一变化预示着未来养老金调整的重点将从完善机制转向更大力度地保障低收入退休人员的权益。
这一政策导向的转变,可能引发养老金调整方式的深刻变革。一种大胆的设想是,未来的养老金调整或将仅保留定额增加部分。这意味着,各地将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平均收入情况,为所有退休人员设定统一的固定增加额,例如上海每人每月增加120元,河南增加80元等。
此种调整方式的优势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中低收入退休人员的实际养老金收入水平。以上海为例,若一位月养老金为3000元的退休人员增加120元,增幅可达4%,而对于月入7000元和9000元的退休人员,增幅分别仅为1.7%和1.3%。显而易见,养老金收入越低,增长比例越高,部分人群的养老金增幅甚至可能翻倍。在这样的调整模式下,绝大多数中低收入群体将从中受益,以往养老金调整后绝对差距反而扩大的现象有望得到有效遏制。
然而,这种看似能够充分体现向低收入群体倾斜的调整方式,实则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性,甚至可能削弱职工缴纳社保的积极性。要知道,领取养老金的前提是长期缴纳社保,缴费越多、年限越长,退休后所能领取的养老金自然也就越高。同时,退休后养老金是按月发放的,而非一次性提取,这意味着个人账户中仍有相当一部分资金留在养老保险基金中。这笔资金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利息”属性,缴费基数高、未提取的养老保险余额多,理应获得更高的“利息”回报。如果实行统一的定额增加,无论缴费多少,获得的“利息”都相同,这无疑会降低高收入人群缴纳社保的意愿,甚至可能诱导人们通过各种方式减少社保缴费,缩短缴费年限。
将更多的养老金调整资源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无疑是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体现,值得肯定。但改革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不能走向极端。在优先保障低收入群体权益的同时,也应充分考虑为养老保险基金做出更多贡献的退休人员的合理利益诉求,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
因此,笔者认为,“十五五”期间的养老金调整不太可能完全取消挂钩增加和倾斜增加等调整项目,而应采取一种更为均衡的策略。在保留上述调整项目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定额增加额的占比,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向低收入群体倾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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